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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管理的通知

2023-09-22 09:50:00 来源:院科研办 点击: 收藏本文

各单位、各项目负责人:

根据近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我校部分基金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的反馈情况,结合近年各级专项审计、校内巡察、专项监督检查等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自然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经费范围

我校承担和参与的自然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

二、进一步明确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一) 直接费用: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设备费中列支的设备是指专用仪器设备,不得列支通用设备相关费用:如办公电脑、打印机、空调机、办公家具等购置、维修及租赁等相关费用。 

 2.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其中: 

 (1)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材料费不得开支办公耗材:如文具、插座、充电线、标签机、电池、收纳盒、矿泉水、电脑配件、数码产品及配件等相关支出;也不得列支劳保用品:如卷纸、洗手液、洗洁精、垃圾桶、垃圾袋、口罩等支出。

(2)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燃料动力费列支的并非交通工具的燃料费。

(3)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专业通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租用专用通信(网络)线路发生的费用,不得列支个人或办公用电话费、网络费。

专用软件购买费是指项目研究需要购买的专用软件费用,不得列支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的购买费用。

3.劳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劳务费主要为中央财政资助的预算科目,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主要为广东省级财政资助的预算科目,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工资性支出或劳务支出,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个人的咨询费用等。

劳务性费用/劳务支出不得支付给与项目研究无关的人员,也不得列支绩效。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4、除相关文件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在直接费用中超范围列支以下支出:

1.汽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

2.论文润色费/修改费/翻译费;

3.毕业论文评审费、研究生奖学金;

4.其他不应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管理性费用。

(二)间接费用: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三、科研经费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材料、租车、会议、差旅、餐费、交通、印刷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2.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3.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4.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项目经费;

5.不得列支个人或家庭费用;

6.不得列支违反法律规定或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四、进一步强化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要求 

(一)推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制

1.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承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

2.项目负责人应代表研究团队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3.项目负责人应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存在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以及套取、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把好经费支出审批关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审核每一笔支出报销单据,确保专款专用、业务真实、流程合规、支出合理、内容相关;如有多个项目同期开展时,需清晰区分每笔支出的归属,避免不同项目之间混用经费。各级审批监管责任人应根据学校支出审批管理规定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完善业务内控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遵循资产、耗材采购及管理相关规定,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明确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人员职责,对经办业务起到证明和监督作用。 

五、本通知生效时间

自2023年9月25日(含25日)起到财务处投递的报销单据将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财务处  科技处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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