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校人事处关于做好2018 年出国研修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温馨提示】请符合条件并有意愿申请的老师于2017年11月24日下午5:00前将申请材料交至学院办公室,请知悉,谢谢。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师资队伍国际化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扩大对外学术交流,学校继续资助优秀教师出国(境)研修和学术交流。现根据《我校教师公派出国研修管理办法(修订)》(华师〔2013〕209 号)、《我校出国(境)研修资助奖励暂行办法》(华师〔2016〕7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公派出国研修工作的通知》(华师〔2017〕71号)精神,就做好2018年出国研修人员选拔工作通知如下:
一、教师出国研修须参加学校资格选拔,包括依托国家留学基金委面上项目、合作项目(含地方合作项目和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和华师留学基金项目等。
二、选拔规模
1.依托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的,以当年国家留学基金委公布为准。
2.华师留学基金项目:访问学者(研究类)40名左右,访问学者(教学能力提升及课程建设类)30名左右。
三、选拔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以及有较大的发展潜力的青年骨干教师,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学历和职称条件如下:
1.访问学者(研究类):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副高职称。
2.访问学者(教学能力提升及课程建设类):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
(三)提出申请时已来校工作满2年;曾获华师留学基金资助的人员,一般5年内不能申请。
(四)身心健康。
(五)能熟练运用外语开展研究。除在国外工作语言为汉语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在派出前应具备以下1-5项外语条件的任一项:
1.近两年内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成绩合格(具体分数按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要求)。
2.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的语种一致)。
3.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或地区连续留学8个月(含)以上,或连续工作12个月(含)以上,或曾以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身份留学3个月(含)以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各语种要求如下:
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
德语、法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中级班结业证书。
5.参加国外各类权威机构组织的考试,并达到国外大学招生的一般要求,考试成绩的有效期可以放宽2年。
6.其他符合国家公派留学访问学者类别外语合格条件者。
四、资助标准
执行《我校出国(境)研修资助奖励暂行办法》(华师〔2016〕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公派出国研修工作的通知》(华师〔2017〕71号)相关规定。
五、有关说明
(一)申请者要有明确的任务、目标和研究计划。留学单位要求是科学技术先进、高等教育发达国家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留学国别和留学专业经学校批准后一般不得更改。
(二)申请人向学校提交申请材料必须经所在单位审批和推荐,所在单位必须明确陈述申请人的出国研修对于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学校对于学科重点的发展方向优先资助。
(三)学校根据“平等竞争、择优选派”的原则,组织遴选,并发放同意派出通知。
(四)同意派出人员的留学资格从同意派出通知之日起1年内有效。派出前须与学校签订《我校教师公派出国研修协议书》。超过有效期未能派出者,须重新申请。
(五)依托华师留学基金项目出国研修的人员,均持因私普通护照。
(六)取得出国研修资格的人员,须于2018年3月底前提交正式邀请函和外语水平证明,否则学校不安排出国研修经费预算。
(七)属于学校党委发文任命的中层正副职,申请出国研修资格须经学校党委同意。
(八)教师申请出国研修资格选拔,须由单位统一推荐。若推荐人数超过所在单位专任教师人数的5%,则由学院排序推荐。
(九)未尽事宜,按华师〔2013〕209 号、华师〔2016〕72号和华师〔2017〕71号等文件执行。
六、申请受理
(一)申请者须提交材料:
1.《我校教师公派出国研修申请表》(见附件)双面打印一式2份;
2.邀请函(须明确工作语言),语言合格证书(含在培证明)等相关附件材料1套,由所在单位审核并盖章。
(二)申请材料由单位统一提交,集中受理时间:2017年11月17日-27日。
(三)申请受理单位:人事处师资科(石牌校区行政办公楼603房)
(四)联系人:文老师(020-85211059)
附件:我校教师公派出国研修申请表
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