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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办理广州市2017年第二批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申请的通知 [后勤管理处 2017-09-29]

2017-09-30 09:37:13 来源:学院办公室 点击: 收藏本文


【温馨提示】请符合条件并有意愿申请的教职工于2017年10月10日下午17:00前将全部申请材料交至学院办公室,电子版发至hsjgyb@126.com。


各学院、各部处、各单位及相关教职工:

根据《广州市2017年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单位整体租赁)受理申请的通告》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省部属高等学校租赁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的紧急通知》(粤教后勤函[2017]40号)要求,我办分别于2017年4月和7月组织学校教职工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现根据《广州市2017年第二批单位整体租赁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申请的通告》(附件1)精神,为进一步解决我校无房教职工住房问题,决定继续组织开展广州市2017年第二批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申请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房源情况

本次推出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点共有9个,总套数为12100套。房源地址、数量、户型、租金标准、物管费标准、生活配套设施等情况详见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表及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指南(附件2、附件3)。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表中,请注意房源点的交付使用时间。市住房保障办将根据申请及房源情况确定最终供应房源项目及套数。

二、申请条件

1. 我校在岗教职工(含事业编、预聘制和非事业编人员);

2. 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年龄计算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不受年龄限制;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4.非编教职工须由我校一名在编在岗教职工提供担保,担保事项详见《担保书》(附件4)。

三、申请流程

(一)教职工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需要申请的教职工自行下载“《广州市2017年第二批单位整体租赁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附件5)”,并如实填写表格相关内容。申请人可在全部房源点中选择一个房源点,并在该房源点选择一种意向户型。市住房保障办将统筹管理,原则上同一用房单位的房源集中在同一栋楼或同一楼层。

在编教职工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并按顺序放置:

1. 《广州市2017年第二批单位整体租赁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1份;

2. 广州市房管局开具的《家庭无房证明》原件(申请之日前一个月内开具的证明均有效,需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以上成员曾用名房产信息, 无房证明请持以上人员身份证前往广州市任何一个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即可查询办理);

3. 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 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35周岁以上人员提供);

5. 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1份。

非编教职工除了提供上述1-5项资料外,还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6.本人与担保人亲笔签署的《担保书》1份;

7.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二级单位审核

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教职工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广州市2017年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单位整体租赁)申请表》(附件4)上填写单位审批意见并签字盖章。

(三)教职工提交资料

需要申请的教职工请将个人全部申请材料提交至房改办(地址:石牌校区行政楼217),电子版《申请表》同时发送至以下邮箱:scnufgb@126.com,收表日期为2017年9月29日—2017年10月11日

(四)其它说明

1.2017年4月和7月已提交《广州市2017年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单位整体租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的教职工无须重复申报。

2.各二级单位应严格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

3.已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教职工,此次可提交申请,但只能在“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学校公有住房”中二选一(即:选择签订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须退回学校公有住房)。

四、学校提交资料

房改办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所有资料提交至广州市住房保障办进行意向申请登记审核。

请各学院、各部处、各单位务必通知相关教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房改办联系(地址:石牌校区行政楼217室;电话:85214186)。 

 

附件1.关于办理广州市2017年第二批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申请的通知

附件2. 2017年第二批单位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表

附件3.广州市2017年第二批单位整体租赁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指南

附件4:担保书

附件5:广州市2017年第二批单位整体租赁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附件6:房源点乘车指引

                                        房改办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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