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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广东省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和应用型人才培养课程建设项目的通知

2017-04-10 10:43:25 来源:院教务办 点击: 收藏本文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和应用型人才培养课程建设项目推荐立项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7〕54号)要求,为深化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创新创业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现组织推荐广东省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应用型人才培养课程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和应用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培养一支适应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要求和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师队伍,促进创新创业教育与应用型人才培养工作,切实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二、推荐原则

(一)择优。鼓励理念先进、有突出改革创新举措的项目立项;鼓励校内基础扎实、有充分保障和支持的项目建设。

(二)创新。突破原有的创新创业教育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定势,创新课程开发思路、方法、技术,构建新型课程结构体系。

(三)共享。项目立项旨在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和应用型课程体系,创新课堂教学方法,拓展创新创业教育和应用型人才培养教学资源,加大优质资源实践应用、推广和共享力度。

三、建设内容及要求

(一)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设项目。围绕创新创业相关知识体系,建设旨在培养学生创新思维、批判精神的思维训练类课程;建设旨在培养学生创新技能、创新手段的创新实践类课程;建设旨在锻炼学生创业实践能力的创业实践类课程。逐步构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二)应用型人才培养课程建设项目。围绕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改革传统的以学科知识结构为逻辑的课程设计理念和思路,构建以工作过程系统化、典型工作任务等为基础的新型课程体系。该项目一般应该以专业为单位进行,在对专业培养目标进行科学设计的基础上,系统改革专业主干、核心课程。可以一所学校申报,也可以学校合作申报。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资格

项目申报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长期从事一线教学的在职专任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

2.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较为明晰的改革思路和举措,能够主持项目直至结题。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接受项目申报:

1.已获本年度省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含教改项目)立项的项目负责人;

2.省质量工程项目(含教改项目)2015年度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

3.申报人不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研究水平、实践能力或实践条件的。

(二)申报要求

1.每位教师仅限主持一个项目,且最多同时参与另一项目建设;

2.项目建设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建设时间自省教育厅正式发文立项之日起计算;

3.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要在校内充分论证,需有校级立项基础。

4.申报应用型人才培养课程建设项目的教师,应具有新型课程设计开发理念、能力,接受过相关培训,学校对课程开发、师资培训、教材建设、教学改革等应予以大力支持。

(三)项目数量

各单位推荐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设项目不多于1项;应用型人才培养课程建设项目不多于1项,合作申报项目不受名额限制。

五、推荐程序

(一)单位遴选。各单位遴选、推荐前期建设基础比较扎实,应用效果比较显著的项目上报学校。获得学院推荐的项目填写“广东省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设项目建设任务书”(附件1)或“广东省应用型人才培养课程建设项目建设任务”(附件2),且须在单位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应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及主要建设内容,公示通过后报学校教务处。

(二)集中评审。对于各单位推荐项目,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负责人资格、项目资料完整性、项目意义及其作用、建设规划科学性等进行集中评审。

(三)择优推荐。通过专家集中评审及学校教学指导与人才培养专门委员会评定,择优确定拟推荐项目名单,予以5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推荐至省教育厅。通过省教育厅评审获得立项的项目视为同类别省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并纳入省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日常管理。

六、材料报送

请有意申报的老师4月13日前将建设任务书交到学院211教务办,电子版发到emjwb@126.com。请各单位汇总本单位推荐项目,在4月14日之前将项目汇总表(附件3)及省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设项目、省应用型人才培养课程建设项目建设任务书等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报教务处教研科(石牌行政楼201),同质电子版发送至scnujyk@126.com

联系人:彭惠芳,联系电话:020-85211096。

附件不随文印发,请在学校网页或教务处网页下载。

附件3:2017年广东省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应用型人才培养课程建设项目汇总表.docx

附件2:广东省应用型人才培养课程建设项目建设任务书.docx

附件1:广东省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设项目建设任务书.docx

 

           

               教务处

                 2017年4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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