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处、各单位: 近日接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正式通知,根据税务相关规定和要求,我校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升级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适用税率、税金核算、发票管理及开票程序等也随之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理期间的影响 根据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和要求,我校将于2014年9月24日开始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手续、新的发票税控机更换、发票购领和其他相关税务事项的办理等,办理完毕时间将视税局工作进度而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前,预计不能开具国家税务局的相关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正式执行期的影响(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办理完毕后) (一)税率的变化 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货物、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为17%;交通运输服务的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税率为6%。其中,我校相关的现代服务业业务目前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软件服务、设计和测试服务、著作权转让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代表作鉴定服务等。 此次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转变,对我校的应税科研收入的影响较大,税率由原来的3%调整为6%(加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堤围防护费等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综合计算税率将由原来含税总收入的3.3892%调整为6.4168%)。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方签署合同时,合同总额应考虑税金因素。 (二)税金核算的变化 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应税收入已经按新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其发生的相关成本支出(例如材料购置、设备购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但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之内,经费负责人须及时持支出发票到财务处报账办理税金抵扣手续。 (三)发票管理的变化 1.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税务局允许购买和使用的有“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票”)和“广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简称“普票”)两种发票。因税务局对“专票”有限制使用要求,因此,我校只对付款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有需求的单位开具“专票”,其他均选择开具“普票”。 2.开具“专票”的项目不能申请免税、退税,即对于涉及免税、退税业务需开具“普票”,不能开具“专票”。 符合免税要求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项目经申请后开具的“普票”,付款单位不可用于进项税抵扣。 3.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后,当月开票错误的可于当月作废换票,次月换票的需报送税务局审批后开红字发票后换票。因税务局批准的发票数量有限及审批时间限制,且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票据资源的浪费,请相关人员仔细核对发票抬头、发票内容、发票金额等相关信息后再行开具发票。 三、特别提醒 2014年10月1日前我校仍执行小规模纳税人3%的税率,请经费已经到账还未开具发票且属于第二条所述业务范围的,尽快到财务处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0月1日起,将一律执行新税率。 四、学习与培训 现将国税局的相关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转发给各单位学习阅读,详见附件1。针对上述情况,财务处将于近期召开相关培训,解答一般纳税人认定后的相关问题及规定办法,方便后续工作操作执行。 请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将通知精神尽快传达到各位教职工。
我校 财务处 2014年9月22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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