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际交流合作处《关于催缴因公护照及因公通行证的通知》
各相关老师: 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因公出访证件的管理,确保因公出访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对公务普通护照(下统称“因公护照”)及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下统称“因公通行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为做好此项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请本院各相关老师将因公护照及因公通行证,于2013年3月8日前交至办公室潘主任处。以便院办及时汇总上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出访办证科。 二、持因公出访证件出访者,须在完成出访任务后7天内将因公出访证件交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保管。如在寒暑假期间出访,出访者可以在寒暑假结束后7天内到我处办理因公出访证件交还手续。逾期不交者,按上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必要措施,停止受理其办证申请。 备注:凡是在有效期内或过期未注销的因公护照和因公通行证都必须回收。 国际交流合作处 2013年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