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2年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工作的通知
[研究生处 2012-07-04]
各有关申请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校长办公会的决定,为推动我校研究生导师资格遴选工作常规化,同时促进博士生导师选聘工作从资格制向上岗制转变,现将2012年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有关事项补充说明及通知如下:
一.遴选条件及要求的说明
(一)博士生导师资格遴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工作条例(2011年修订)》(华师[2011]50号,以下简称《博导资格遴选条例》)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指导能力进行综合评审。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要求的说明
1. 申请人必须已获聘我校教授或副教授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即,发本通知之日(2012年7月4日)前已获聘并担任我校教授或副教授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以校人事处聘书为准)。
2. 科研成果及科研项目(含经费)的计算时间为2007年1月至2011年12月;有突出成果的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其承担的科研项目(含经费)只算近三年,即2009年1月至2011年12月。
3. 科研经费计算的具体要求如下:
(1)获聘为教授的申请人:2007年1月以前立项、但在2007年1月至2011年12月间有到账的科研经费,可算入该申请人的科研经费总额;2011年12月以后立项、但在2007年1月至2011年12月间有到账的科研经费也可算入该申请人的经费总额。但这些项目均不能算作该申请人近5年内“主持(或)完成的1项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具体见《博导资格遴选条例》第四条第(五)款中人文社科类申请者申请条件之“2”,及理工科类申请者申请条件之“3”)。
有突出成果的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申请人:2009年1月以前立项、但在2009年1月至2011年12月间有到账的科研经费,可算入该申请人的科研经费总额;2011年12月以后立项、但在2009年1月至2011年12月间有到账的科研经费也可算入该申请人的经费总额。但这些项目均不能算作该申请人近3年内“主持1项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课题”(具体见《博导资格遴选条例》第四条第(六)款)。
(2)在规定的科研项目计算时间内获得立项的项目,如有预留经费的,在计算总经费金额时,可将预留经费数额合计入内。但需在相应材料上备注说明,预留经费的金额及预计到账时间。
(3)凡是校内立项的科研项目和校内配套的科研经费不予计算。
(4)合作申报的科研项目或子课题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需要由总课题的项目主持人出示证明,说明该博士生导师资格申请人在此项目中的排名及所分配的经费情况。如该科研项目是外校项目,申请人在项目中获分配的科研经费须以到位拨入我校财务处账户为准。
(三)遴选程序说明
博士生导师资格遴选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1.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指定专人对申请人的各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填写《我校博士生导师资格申请人员科研成果核查表》(表四),确保申请人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等信息准确无误。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需将申请人名单与申请材料在学院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妥善收集有关反映意见。
2.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分委员会审核通过人员的申请材料需在学院公示3天,公示后方可把通过者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校学位办。
3.学院公示期间,申请人如对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议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署名申诉意见,学院学术委员会接到申诉材料后,应指派专人对申诉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及申诉人的意见确定是否予以再次审议,并在7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如对此结果仍存有异议,可向校纪委监察处再次提出署名的书面申诉,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受理。
4.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如需要对个别在我校博士学位点申报及学科建设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且整体学术水平较高的资深教授予以破格申报,须按照以下程序执行:(1)个人提出破格申报申请并详细列明破格理由;(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破格申报者进行答辩,并将申报者名单及各类材料予以公示7天;(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破格申报人基本条件、整体水平等事实进行票决,票决结果在学院公示3天并需明确标明为破格申报,在报送校学位办初审通过者名单及有关材料中也需标明为破格申报。否则,校学位办不予接受。
5.各学院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报校学位办后,由学位办组织实施校外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工作。
6.通讯评审后,进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阶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结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核结果和校外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对初审通过者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
7.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人员的名单在校内公示7天,公示期内,接受署名的书面异议,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受理。
8.校纪委监察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诉或投诉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小组予以审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有关审理结果作出是否复审的决定。
(四)导师资格确认的说明
《博导资格遴选条例》第八条“具有外校博士生导师资格人员调入我校后,其导师资格须重新确认”,此处所指的“外校”原则上为“985”或“211”院校。申请博导资格确认人员需要提供本人当年参加外校博导资格遴选时的科研成果材料及其在2007年1月至2011年12月间科研成果等材料,供各级学位委员会审议。
二、遴选材料提交
博士生导师资格遴选工作日程安排及提交材料要求请见《我校2012年博士生导师资格遴选工作日程安排》(见附件1)及《我校2012年博士生导师资格遴选工作材料报送及装订要求》(见附件2)。
另,博士生导师资格申请人员通讯评审费用为每位申请者1750元(由5位专家进行评审),学院收齐后通过财务处划入我办410103账号中。
遴选工作日程安排及材料报送要求请见附件,遴选有关表格到我办网站上下载,下载途径:校主页研究生教育——研究生处——学位办表格下载区“研究生导师遴选表格”。
我校学位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各位申请的老师请注意:
1、遴选资格与具体要求见我校2011(50)号文(已包含在附件内);|
2、根据学校工作的进度,请将附件中的表一与表四在8月25日之前发到zrwly57@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申请人姓名);
3、表一的双面打印书面版、A3纸打印的表一1-4页及本人满足评审基本条件的主要科研成果材料(含学术成果:所发表论文、有关获奖成果证明书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科研项目立项审批书(科研处或社科处需在上面盖章以确认该项目的立项情况)、科研经费到账证明(财务处盖章))等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9月7日之前)交研究生办公室;
4、通讯评审材料暂时不用提供,待学位分委员会讨论通过以后的老师们才需准备。
有关附件: